一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
二、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(危害通識)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
三、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
四、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
五、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
六、游離輻射防護訓練
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
七、生物安全保全訓練
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
※新進人員應接受第一項訓練,如有從事其他作業請自行增加相關訓練時數(例如:從事化學實驗人員需增加危害通識訓練;從事游離輻射人員需增加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等)
※第一、二項可參加本室於寒暑假辦理之教育訓練(詳細日期請參閱本校行事曆)(受訓證明:110學年第1次起)
※第三、四、五項請參閱合格訓練機構(工業安全衛生協會、鍋爐協會、生產力中心等)
※第六項請參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
※第七項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