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訓練專區

一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

二、實驗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(危害通識)
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

三、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

四、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

五、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
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

六、游離輻射防護訓練

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

七、生物安全保全訓練

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

新進人員應接受第一項訓練,如有從事其他作業請自行增加相關訓練時數(例如:從事化學實驗人員需增加危害通識訓練;從事游離輻射人員需增加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等)

第一、二項可參加本室於寒暑假辦理之教育訓練(詳細日期請參閱本校行事曆)(受訓證明:110學年第1次起)

第三、四、五項請參閱合格訓練機構(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鍋爐協會生產力中心等)

第六項請參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

第七項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