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同仁好:
依據本校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(IC-11100-002)規定,請各場所務必遵循下列事項:
2.1.4:場所負責人應於二個工作天內送出「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表(FM-11100-026)」。
2.2.3:發生事故之場所負責人須填寫「勞動場所事故處理記錄表(FM-11100-027)」,記錄事故發生之處理狀況,並於事故發生90天內,完成相關單位簽認及呈閱流程。
例如:A君於110年12月29日發生切割傷(一般事故),場所負責人須於111年1月3日以(含)前將通報表送至單位主管簽核;以場所負責人畫押日期判斷是否超過通報期限。
※事故發生當日不列入計算;110年12月31日至111年1月2日非學校工作日故不列入計算。
※相關表單請參閱本室環安衛表單之頁面。
安環室 敬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