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2年01月05日環化控字第1118127162號函及「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」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(附件1)。
二、請申請者填列「環境用藥藥效(效力)實驗室檢查申請表」(附件2),並依可進行之環境用藥檢測種類填列「環境衛生用藥藥效實驗室自我檢查表」(附件3)、「環境用藥效力實驗室自我檢查表」(附件4)或「天然物質有效成分含量分析實驗室自我檢查表」(附件5為本次新增項目)。
三、該局將另擇期執行檢查作業,經審查通過後,辦理公告指定事宜。